千呼萬喚始出來,農藥企業企盼已久的“僅限出口農藥登記”政策終于出臺!
2020年6月9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出口農藥(簡稱“僅限出口農藥”)產品登記的有關事項公告,其核心內容整理如下。
一、申請人
境內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
二、申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范圍
在境外取得農藥登記或取得進口國(地區)進口許可的產品為前提條件。此外,還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方可申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。
1)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登記,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藥登記的。
2)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或單制劑登記,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、不同劑型單制劑登記的。
3)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混配制劑登記,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、不同配比、不同劑型的混配制劑登記的。
混配制劑有效成分數量超過《農藥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八條有關規定的,超過的有效成分應在境內取得登記。其中《農藥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八條規定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,除草劑、種子處理劑、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。
4)新農藥原藥生產企業申請原藥及其制劑登記的。
5)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三、申請僅限出口非新農藥登記的資料要求
1)有效的境外登記或進口國(地區)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。
2)企業不在境內銷售使用等承諾書。
3)產品概述、境外登記資料摘要、原藥來源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。
4)產品化學資料(產品質量標準、質量檢測報告,原藥還應提供全組分分析報告)和毒理學試驗資料(急性經口、經皮、吸入毒性試驗報告),以及中毒癥狀、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。
四、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登記的資料要求
(一)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,除提供非新農藥登記的資料外,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:
1)有效成分和原藥的理化性質資料,以及標準品。
2)原藥的皮膚刺激性、眼睛刺激性、皮膚致敏性、急性神經毒性、亞慢性經口毒性、亞慢(急)性經皮和吸入毒性、致突變性、致畸性、兩代繁殖毒性、慢性和致癌性、代謝和毒物動力學等試驗的摘要或查詢資料。
3)原藥的環境影響和安全生產評價批復文件復印件。
(二)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制劑登記的,按非新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資料
五、其他說明
1)僅限出口農藥登記證編號代碼為“EX+年份+序列號”;農藥登記證上注明“僅限出口”。
2)已有相同制劑、相似制劑在境內取得登記的,不再批準該農藥產品僅限出口登記,對已批準的申請登記延續不超過1次。
3)申請僅限出口母藥登記的,應當是該母藥的原藥生產企業,資料要求與制劑相同。
4)取得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,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后方可生產出口。
5)僅限出口農藥產品只能出口到取得境外登記或同意進口的國家(地區)。
6)禁止在我國境內銷售僅限出口農藥產品,違者按照《農藥管理條例》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有關規定查處。
269號公告遵循“安全可控原則”,為規避僅限出口農藥在我國境內的風險,在國內登記時提出了產品化學和毒理學等試驗資料的要求。僅限出口農藥登記明確了與國內使用農藥登記資料的不同要求,有利于企業節省不必要的試驗費用,縮短研發登記和投放市場時間,有利于我國企業在市場的公平競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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